19C.13A

若海外发行人的股份或股份发行的存托凭证(视情况而定)不再于其主要上市的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交易所会认为有关发行人于香港作主要上市,而《上市规则》第19C.1119C.11A19C.11B19C.11C条(如适用)将因此而不再适用于该发行人。
 
附注: 若海外发行人预期将从其主要上市的认可证券交易所非自愿除牌,本交易所会容许就任何会于有关非自愿除牌生效日期后继续进行的持续交易获豁免,前提是有关交易是在发行人通知本交易所其合理预期将从海外交易所非自愿除牌之前订立。有关交易于发行人通知本交易所有关预期非自愿除牌的事宜当日起计三年内继续获豁免遵守第19C.11条所载的适用规则。然而,若其后有关交易于上述三年内经修订或更新,有关海外发行人便须遵守《上市规则》届时的相关规定。为免生疑问,若发行人未有及时就预期非自愿除牌通知本交易所,则本交易所保留酌情决定修改或不授予豁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