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11A

本交易所将行使《上市规则》第2.04条的权力,因应个别情况豁免、修改或免除已经或寻求根据本章上市的海外发行人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基础依据如下:
 
(1) 海外发行人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因此可以依靠:(a)在该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发行人须遵守的监管制度的股东保障标准;及(b)该制度的监管机构对这些标准进行执法;
 
(2) 有如《上市规则》第8.02A条所规定,与证监会订有监管合作安排;
 
(3) 海外发行人上市股份的大部分交易预期不会或并未永久转移到本交易所市场;及
 
附注: 有关本交易所何时会视海外发行人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到本交易所市场,请参阅下文第19C.13条附注1。
 
(4) 海外发行人能证明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海外规例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又或无此必要(包括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与适用的海外法律或规例有所抵触,而严格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将导致违反适用的海外法律或规例),以及本交易所授予豁免不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