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55

中国发行人应与每名监事订立书面合约,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a) 监事向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协议中国发行人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约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b) 监事向代表每位股东的中国发行人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
 
(c) 《上市规则》第19A.54(3)条所载的仲裁条款(于需要时可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