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除《GEM上市规则》第19.58条订明的资料外,股份交易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 | 将予发行及/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的数目及详情,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
(2) | 将予收购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
(3) |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4) | 声明该公告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等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及 |
(5) | (如涉及发行证券)声明发行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