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

(1)

本章适用于:
 

(a)涉及上市发行人向股份计划的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i)上市发行人新股;或(ii)可购买上市发行人新股的期权(包括为指定参与人的利益向信托或类似安排授出任何上述股份或期权)(见《上市规则》第17.0217.11条);
 
(b)涉及上市发行人授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见《上市规则》第17.12条);
 
(c)上市发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见《上市规则》第17.1317.15条)。
 
(2)凡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授出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授出可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期权),而本交易所认为有关安排与本第17.01条所述之股份计划相似,有关安排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3)如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同时于另一证券交易所或GEM上市,而本章的规定与该另一证券交易所或GEM的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应以较严格者作为适用规定。
 
(4)在本第十七章,凡提及新股或新证券之处均包括库存股份,而提及发行股份或证券之处则包括转让库存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