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

如拟申请可转换股本证券上市,则指定股份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

(1) 一类上市股份;或
 
(2) 一类在本交易所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另一个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股份。

惟本交易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可转换股本证券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可转换股本证券有关的指定股份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