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30

如结构性产品涉及单一类股份,则该类股份须于结构性产品发行之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该结构性产品始可上市:

(1) 该类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而且在结构性产品推出之日是恒生指数成份股之一,惟有关的结构性产品须为衍生权证、股本挂钩票据或本交易所可能不时指定的其他类别结构性产品;或
 
(2) 该类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而且在结构性产品推出之日是下述《上市规则》第15A.35条所界定为拟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类别的合资格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附注: 假如公众持有的股份市值超过 100亿港元,本交易所可豁免股份须为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规定。《上市规则》第8.08(1)8.24条列出了计算「由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量的指引。股份禁售安排所涉及的股份不会视作由公众人士持有,直至禁售期届满为止。
 
(3) 该类股份在获本交易所为此而认可的另一个受监管、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而

(a) 该市场的法律、规例或规则规定该类股份至少须有若干数目或百分比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而有关的公众持股市值不少于40亿港元;或
 
(b) 倘若该市场并无规定公众人士持有股份的最低数量或百分比,则只要该等股份的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而本交易所对该等股份的市场流通性感到满意,本交易所亦可允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