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股章程节录本 程序性规定 › 15.07 证监会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B(2A)(b)条规定的权力,即证监会可在个别情况下,批准招股章程的摘录或节录本的刊登形式及方式的权力,已移交本交易所。然而,上述权力只限于与已获准于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债券有关的招股章程。 ‹ 招股章程节录本 程序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