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

(1)附录C2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2)发行人须于有关财政年度在其年报或另外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汇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B、C及D部分载列的条文。
 
(3)[已于2025年1月1日删除]
 
(4)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网站。
 
(5)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a)在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及发行人自身组织章程文件许可情况下,发行人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A条以电子方式向股东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c)[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d)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