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
(1) | 附录C2所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
(2) | 发行人须于有关财政年度在其年报或另外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汇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B、C及D部分载列的条文。 | ||||||||
(3) | [已于2025年1月1日删除] | ||||||||
(4) |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网站。 | ||||||||
(5) |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