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8

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签订任何下述服务合约前,发行人必须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同意,而会上有关董事及其联系人不得就该事宜表决:

(a) 合约年期超过三年;或
 
(b) 合约明文订明,发行人如要终止合约,必须给予逾一年通知或支付等同一年以上酬金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发行人的薪酬委员会(如有,并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或独立董事委员会须对那些须经股东批准的服务合约发表意见,告知股东有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有关合约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提出意见,并就股东(身份是董事并在该等服务合约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者除外)该如何表决而提出意见。如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何该等合约中有重大利益,则该名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成员。

注: 不论该合约是否以书面订立,以及不论该服务合约是与发行人抑或其附属公司签订,以上规定均属适用。如该服务合约未有订明期限,该服务合约仍须被视为有效,直至聘用的公司可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将合约合法终止之日为止。如某位董事根据某项安排,可要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其再次订立服务合约,则该项安排将被视为一项延长其现有服务合约期限的条款,在断定合约期限时会将此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