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6

(1) 发行人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前,须按照以下规定公布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安排:供股者须至少6个营业日前通知,其他情况则须至少10个营业日前通知。如暂停过户日期有所更改,则须在原暂停过户日期或新的暂停过户日期(取较早者)至少5个营业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交易所及另行刊发公告;然而,如情况特殊(例如:台风)以致未能通知本交易所及刊登通告者,可不受此限制,但须尽早遵守有关的规定。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过户而采用记录日期,本规定适用于记录日期。
 
(2) 如权益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或取决于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发行人必须确保买卖附权证券的最后日期至少在股东大会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注:
 
1 有关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请参阅《第8项应用指引》。
 
2 此外,如是供股,发行人须于公布暂停过户之后(除权日之前)预留至少两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如因台风、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定义见第8项应用指引第2段的附注)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而导致证券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须暂时中断,暂停过户日期将在必要时,自动延期,以确保通知期内至少有两个交易日可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该两个交易日毋须为连续的交易日;如期间某个交易日当天有交易中断者,则该交易日便不计算在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3 就《上市规则》第13.66(2)而言,
 
  - 记录日期(当不设暂停过户)或最后登记日(当设有暂停过户)须定于股东大会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
 
  - 如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述方式刊登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发行人必须确保在刊登投票表决结果后有至少一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发行人亦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