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

如发行人曾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又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准许其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但发行人并未发行该等认股权证,则发行人须:

(1) 在收到记名股票后14天内,发出不记名认股权证;或在收到不记名认股权证后14天内,发出记名股票;及
 
(2) 在收到该等认股权证后之14天内,认证交来转让的认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