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A
发行人须在其根据《上市规则》发出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的封面(或如无封面,则在首页)的显眼位置注明其股份代号。
注: | 就发行人的年报及中期报告而言,若发行人在报告中的公司或股东资料部分的显眼处注明股份代号,本交易所将视之为符合本第13.51A条。 |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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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就发行人的年报及中期报告而言,若发行人在报告中的公司或股东资料部分的显眼处注明股份代号,本交易所将视之为符合本第13.51A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