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5

发行人在董事会批准或代董事会批准下列事项后,须立即作出公布:
 

(1)决定就其上市证券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包括股息或分派的比率与数额,以及预期派付日期;
 
(2)决定不宣布、不建议或不派付原已被预计于适当时间宣布、建议或派付的任何股息;
 
(3)

就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作出初步公告;
 

注:1.个别董事会可因应本身的方便,并按其判断决定召开董事会的时间。然而,有关股息及业绩的决定,则应于营业日正午12时至下午12时30分、或在下午4时30分收市后公布;若当日为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有关公告应于下午12时30分收市后公布。董事务须谨记,他们有直接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绝对保密,直至有关资料公告为止。
 
 2.上文注1亦适用于全年业绩的初步公告。帐目初稿获核数师同意后,有关帐目(作出调整以反映派息决定)应尽早通过批准,以作为全年业绩初步公告的基准。
 
 3.倘根据《上市规则》第13.45(1)条或本附注披露的预期派付日期有任何变动,发行人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公布并宣布新的预期派付日期。
 
(4)

有关改变资本结构的建议,包括赎回其上市证券;及
 

注:一俟发行人决定向董事会提交此等建议,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或其代表均不得买卖有关证券,直至发行人已公布有关建议或放弃有关建议为止。
 
(5)

作出改变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特点或性质的决定。
 

注: 在履行《上市规则》第13.45条的责任时,应留意第13.79条,尤须特别注意本交易所就紧急资料传递而不时订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