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5
发行人在董事会批准或代董事会批准下列事项后,须立即作出公布:
(1) | 决定就其上市证券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包括股息或分派的比率与数额,以及预期派付日期; | |||||||||
(2) | 决定不宣布、不建议或不派付原已被预计于适当时间宣布、建议或派付的任何股息; | |||||||||
(3) | 就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作出初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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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关改变资本结构的建议,包括赎回其上市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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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出改变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特点或性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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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董事会批准或代董事会批准下列事项后,须立即作出公布:
(1) | 决定就其上市证券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包括股息或分派的比率与数额,以及预期派付日期; | |||||||||
(2) | 决定不宣布、不建议或不派付原已被预计于适当时间宣布、建议或派付的任何股息; | |||||||||
(3) | 就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作出初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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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关改变资本结构的建议,包括赎回其上市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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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出改变发行人或集团的业务特点或性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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