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0

发行人须通知本交易所分配证券的基准(无论是向公众人士发行证券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供股的结果,以及接纳额外认购申请的基准(如属适用)。发行人最迟须在寄付分配函件或其他有关的所有权文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上通知本交易所。

注: 如发行人延长临时所有权文件的有效期,亦应通知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