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8

如董事同意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1)(a)或13.36(2)条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发行人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尽快刊登公告,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过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公告中须包括的资料如下:-
 

(1)发行人的名称;
 
(2)

同意发行的证券数目、类别及面值总额;
 

注:

如发行涉及(i)可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证券;或(ii)可认购股份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则公告亦须载有:
 

(a)转换价╱认购价,以及调整该价格及╱或可发行股份数目的条文及可换股证券或权证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之概要;及
 
(b)可因行使转换权╱认购权而发行的股数上限。
 
(3)拟集资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4)每张证券的发行价及厘定发行价的基准;
 
(5)发行人从每张证券可得的净价;
 
(6)发行证券的原因;
 
(7)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6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6人或6人以上,则对该等人士作一整体性的简介。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其他资料的权利;这些资料是本交易所认为要确定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独立性所需的资料(以电子栏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载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
 
(8)有关证券在订定发行条款当日(列明日期)的市价;
 
(9)建议发行证券公布前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总额以及详细的分项及描述;所得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额;
 
(10)(如适用)银团成员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11)有关发行是否须经股东批准的声明;
 
(12)如证券是根据股东按照《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而发行,则列明授权的详情;
 
(13)如证券是以供股或公开招股形式发行,则列明《上市规则》附录D1B第18段所载资料;
 
(14)有关发行须符合的条件或否定声明(如适用);及
 
(15)

有关发行的任何其他主要资料(包括限制发行人发行额外证券,或限制获分配证券者将那些发行予他们的股份出售,或限制现有股东将其获分配而持有之证券出售)。
 

附注:(1)本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或发行证券。在此等情况下,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06A17.06B17.06C条的公告规定。
 
 (2)就这些期权的行使,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25A条及13.25B条的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