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收购及股份购回(13.23) 足够的业务运作(13.24-13.24A) › 13.23 (1) 发行人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的规定,公布收购及变卖资产以及其他交易的详情。如属适用,发行人并须以通函的方式,将有关详情通知其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及获得他们对有关交易的批准。 (2) 发行人须遵守《收购守则》及《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的规定。 注: 如收购要约的代价包括证券,而该等证券为正在寻求或将寻求上市者,则收购要约文件将构成上市文件。 ‹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收购及股份购回(13.23) 足够的业务运作(13.24-13.24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