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交易所批准,发行人于任何一次购回股份后的30天内,不论该次购回是否在GEM内进行,均不得(i)发行新股、或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或(ii)公布发行新股、或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的计划。
附注: | 本规则不适用于: (i) | 根据资本化发行而发行新股、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 (ii) | 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或在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时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及 | (iii) | 因行使权证、股份期权或发行人须按规定发行股份或转让库存股份的类似金融工具而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而该等权证、股份期权或类似金融工具在发行人购回股份前尚未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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