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上市发行人如欲发行额外股本证券须向上市科提出上市申请。申请必须遵照B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规定的形式。如申请须提交上市文件,则有关申请必须于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或如申请毋须提交上市文件,则申请须于拟发行有关证券之日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要求较长时间考虑其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