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性规定 11A.09 › 11A.08 如本交易所确信根据《上市规则》第9.11(33)或9.22(2)条向其提交的招股章程,应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予以批准注册,则本交易所将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5)或342C(5)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一份证明书。发行人须负责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7)或342C(7)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公司注册处送呈招股章程及任何辅助性文件,以供注册。 ‹ 程序性规定 11A.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