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1) 如属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新上市证券类别,寻求上市的证券须自其开始买卖日期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2)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以符合第(1)分段的规定。
 
(3) 发行人须尽其所能确保其证券持续为“合资格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