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9B 10.41[已删除] › 10.40 以公开售股方式发售证券的公开接纳期间至少须为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 10.39B 10.41[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