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01/2011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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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混合媒介要约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涉及有关实施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0年11月联合刊登的《关于混合媒介要约建议的谘询总结》的规则修订。

有关规则修订:

  • 使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的类别豁免生效。此类别豁免容许股本证券及债权证发行人进行公开要约时,可在并无提供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情况下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惟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 就于公开要约中使用混合媒介要约而言,容许第二十章所述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享有与股本证券及债权证发行人的同等弹性;及
  • 增辟电子呈交视窗的栏目,加入新标题类别,以便发行人刊登混合媒介要约的相关公告。

随函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修订将于上述类别豁免纳入法例时生效,预期为2011年2月1日。

按此浏览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