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目录 |
(2) | 摘要 |
(3) | 引言: (a) | 合资格人士的职权范围; | (b) | 合资格人士确认其个人履历(包括全名、地址、专业资格、专业知识、年资、所属专业学会及其于有关「公认专业组织」的会籍详情)的声明; | (c) | 合资格人士表示其独立于矿业公司、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A.22条所规定的声明; | (d) | 载述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资料的性质及来源,包括在取得可用资料时遇到的任何限制; | (e) | 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过程中任何由矿业公司提供资料的详情; | (f) | 表示资源量及储量资料有证据(例如从实地视察获得)支持的声明,而有关证据: (i) | 有分析支持;及 | (ii) | 已考虑合资格人士获提供的资料; |
| (g) | 若曾进行实地视察,说明由谁人及何时进行; | (h) | 若无进行实地视察,则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 | (i) | 估算值的有效日期; | (j) | 合资格人士报告的有效日期; | (k) | 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的《报告准则》,若有任何偏离该有关《报告准则》,须解释原因; | (l) | 合资格人士报告中有关储量及资源量类别的简单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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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产摘要: (a) | 矿业公司持有的资产的说明或列表,包括: (i) | 矿业公司的拥有权百分比;及 | (ii) | 资产总面积及净面积; |
| (b) | 截至[日期]止,下列两项的总值及净值摘要: (按情况扣除任何收入权益及╱或应得权益(entitlement interest)); | (c) | 下列两项的生产概况总量(产地的100%): (i) | 证实储量;及 | (ii) | 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非必要) |
(分开表述) | (d) | 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推测资源量的有利因素摘要(非必要); | (e) | 下列两项的净现值摘要: 包括任何警告。此项披露为非必要。 | 注:不同类别储量及资源量的数量或金额不得合计。各项推测资源量互相或与其他类别均不得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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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讨论: (a) | 有关地区石油史的概述; | (b) | 区域及盆地整体地质结构以及实证石油系统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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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地、许可证及资产: (a) | 就个别产地、许可证及资产(或多个产地、许可证及资产),须分四个完全不同的环节报告: (i) | 储量; | (ii) | 后备资源量; | (iii) | 推测资源量;及 | (iv) | 矿业公司的其他重要资产; | 注: | 矿业公司的其他重要资产例子包括:不属于开采资产设施的运输管道、疏散用途的运输管道或石化工厂。 |
| (b) | 就第6(a)(i)、(ii)及(iii)项中的每一项,须提供下述资料(如适用): (i) | 任何勘探及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权利的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以及任何修复╱放弃成本的责任; | (ii) | 地质特征的说明,包括地层表; | (iii) | 石油层特征(包括厚度、孔隙度、渗透性、压力及任何开采机制),或(如属推测资源量)预期存在的石油层特征; | (iv) | 任何勘探钻矿详情,包括探测到的深度、遇到的岩石形态及任何遇到及╱或开采的液体及╱或气体; | (v) | 开始生产的日期; | (vi) | 任何开发活动的详情; | (vii) | 任何后备资源量的商业风险的详细资料; | (viii) | 任何推测资源量的地质风险评核的详情; | (ix) | 勘探及╱或开采方法; | (x) | 各产地的平面图和其他图纸,载有地质特征、钻井平台、管道、油井、钻孔、取样坑、探槽及类似特征; | (xi) | 有关产地开发计划的讨论; | (xii) | 对厂房及器械的意见,包括衡量租金、条件及维修成本后的适合性及预期寿命; | (xiii) | 生产时间表及任何估算基准;及 | (xiv) | 对矿业公司所作产量预测的意见;及 | (xv) | 下列各项的报告: (A) | 证实储量; | (B) | 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 | (C) | 可能储量(非必要); |
包括估算方法及估计开采因素; 注: | 可能储量的资料必须分开说明,不可与任何其他储量资料合计。另须清楚说明储量的任何资产估值或报告概不包括任何可能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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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业务: (a) | 矿业公司的业务的一般性质,并在考虑盈利或亏损、所使用资产及任何会影响业务重要性的因素后,分辨出各项重要的业务活动; | (b) | 有关矿业公司长远前景的报告; | (c) | 对矿业公司所聘用技术雇员的评核; | (d) |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价值评价的因素; 注: | 其他可能影响价值评价的因素例子包括运输难度及营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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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济评估: |
| 如矿业公司按折现现金流分析提供经济评估,其须遵守以下的额外规定: (a) | 个别计算下列储量的净现值: (i) | 证实储量;及 | (ii) | 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非必要); |
| (b) | 清楚说明预测及常数中使用的油气价格,包括质量、运输或物流方面的任何折现或溢价(如适用); | (c) | 注明所持牌照或许可证须符合的财政条款摘要; | (d) | 使用不同的折现率(包括进行评估时适用于矿业公司的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或可接受最低回报率)或固定折现率10%; | (e) | 若披露储量的净现值,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呈示。就基础情况而言: (i) | 必须注明合资格人士所作的任何假设,包括: (A) | 成本通账率; | (B) | 汇率(如适用); | (C) | 有效日期;及 | (D) | 任何重要财政条款及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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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表列矿业公司净经济权益的各净现值,但不同类别的储藏量或金额不得合计; | (g) | 载有油气价格的敏感度分析(如适用),并清楚说明选用的参数; | (h) | 对开采储量过程中未有使用的厂房及器械另外进行经济评估; 注: | 有关开采储量过程中未有使用的厂房及器械,运输管道即为其中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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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及环境: |
| 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或开采有关的任何重大社会及╱或环境事宜的讨论。 注: | 社会及环境事宜的例子包括进入现场的难度、铺设运输管道的难度、以及特别环境问题(如鱼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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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见根据: (a) | 说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编制是建基于合资格人士对石油法例、税务法规和现时适用于有关资产的其他规例的影响之了解; | (b) | 说明合资格人士本身能证明矿业公司拥有勘探、开采或勘探与及开采有关资源量及储量的权利; | (c) | 说明即使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的若干资料是由矿业公司提供,编制出来的合资格人士报告乃属独立意见,且一直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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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图示─在文字表述中附加清晰的图像解说。为清楚起见,地图须列明地理座标参考系统及比例尺。技术设计图须加上图例说明,阐释图中各项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