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4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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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发行人而言,附录三第3(2)段须予修订,并重订如下:

“如获授权没收无人认领的股息,该权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