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101
上市发行人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之间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若符合以下情况,可获得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1) |
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交易;及 |
(2) |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符合上市发行人及整体股东利益。 |
注: | 当合资格发行人与合资格关连人士成立合营公司进行合资格地产收购,合资格发行人须在接获合营公司竞投成功的通知后尽快公布有关交易。若合资格发行人于刊发首份公告时,尚未能提供任何有关收购或合营公司所须披露的任何详情,其必须在有关事项协定或落实后,尽快再刊发公告披露该等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