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0A

除《上市规则》第14.60条所载的资料外,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刊发的公告内如载有有关发行人或属于或拟成为发行人其中一家附属公司的公司的盈利预测,则该公告亦须载有以下资料,如交易为股份交易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则发行人须在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另外再刊发载有下述资料的公告:
 

(1)该项预测所根据的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的详情;
 
(2)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发出函件,确认他们已审阅该项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在函件内附上其报告;
 
(3)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发出报告,确认经过他们证实,预测乃董事作出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所制订。如有关交易并无委任财务顾问,则发行人须提供由董事会发出的函件,确认该项预测乃其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所制订;及
 
(4)就该公告载有的专家陈述而言,《上市规则》附录D1B第5段所指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