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

发行人须:

(1) 认证交来转让的证券证书或临时文件,并于收到该等证券证书或文件后7天内发还;及
 
(2) 在收到该等证券证书或文件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或以前,分拆及发还可放弃权利的文件。
 
注: 如所有权文件是交来作遗嘱认证登记之用,则不得延误,须尽早发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收到该等文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