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

发行人(不论是否在GEM内进行)购回的所有股份,将根据适用的法例于购回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如发行人再次发行该类股份,则须循正常途径申请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附注: 有双重上市地位的海外发行人应参阅《GEM上市规则》第24.07条,其规定或与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