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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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科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
《GEM上市规则》第6A.13条所述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七G填具的经签署保荐人声明; |
(2) |
上市文件中英文本各一份,必须注明日期,及由名列于上市文件的每名新申请人董事、或拟担任董事的人士、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及秘书签署;及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
(a)-(b)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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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文(2)所述的文件及申请表格由代理人签署,则应提交有关签署的授权文件或授权书的经认证副本; |
(4) |
正式通告(如属适用); |
(5)-(7)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8) |
由结算公司发出表示该等证券将为合资格证券的书面通知副本;及 |
(9) |
上市文件中所述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它相关人士向本交易所作出之每一份书面承诺。 |
(10)-(11)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