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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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GEM上市委员会或GEM上市(覆核)委员对下列任何事宜作出的任何决定而言,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作为覆核机关:

(1) 拒绝新申请人— 不适合上市

如GEM上市委员会经覆核上市科早前的决定后,仍拒绝新申请人,而所仅持的理由是新申请人或其业务不适合上市,新申请人有权进一步将上市申请提交GEM上市上诉委员会作最后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对新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 [已于2007年1月1日删除]
 
(3) 拒绝监察主任或授权代表

(a) 如上市科决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19条获委任为发行人监察主任或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24条获委任为发行人授权代表之人士之委任须予终止,该监察主任或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GEM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GEM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监察主任或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有权将该项决定再次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及该监察主任或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均具有约束力。
 
(4) 拒绝复牌申请

(a) 如上市科拒绝已停牌连续超过30天的上市发行人的复牌申请,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GEM上市委员会覆核。
 
(b) 如GEM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5) 拒绝停牌或指令复牌的决定

(a) 如上市科拒绝上市发行人的停牌申请或上市科拟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2条作出指令复牌交易的决定),上市发行人有权将有关决定交予GEM上市委员会以作覆核。
 
(b) 如GEM上市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的决定,上市发行人有权将有关决定交予上市上诉委员会以作覆核,而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6) 取消上市资格

(a) GEM上市委员会在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后,如接获有关书面要求,即会因应个别情况订定详尽的覆核程序,包括订定提交文件的时限。
 
(b) 如GEM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该上市发行人有权要求再将该项决定提交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
 
(c) 如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GEM上市委员会较早前的决定,则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上诉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后的覆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