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关于按《上市规则》第6.12条撤回上市地位事项,本交易所有权要求下列人士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决议放弃表决权:

(1) 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撤回上市地位的交易或安排时,属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以及其联系人;及
 
(2) (如没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撤回上市地位的交易或安排时,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发行人必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条所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