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豁免的权力 第五部 杂项条文 › 16.针对暂停交易提出的上诉 (1) 如任何认可交易所根据第14 或15(4)条暂停某法团的证券的交易,该法团可于该项暂停交易的21日内,以书面向证监会提出针对该项暂停交易的上诉。 (2) 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须附有该法团意欲作出的书面陈词。 (3) 凡有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证监会可— (a) 驳回该上诉; (b) 指示有关的认可交易所准许该证券恢复交易;或 (c) 指示该认可交易所准许该证券在证监会认为适合的条件规限下恢复交易。 ‹ 15.豁免的权力 第五部 杂项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