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部 暂停交易 9.证监会在根据本部暂停证券交易时的权力 › 8.暂停证券交易 (1) 如证监会觉得— (a) 以下文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i) 在与证券于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有关连的情况下发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章程、通告、介绍文件及载有关于法团债务安排或法团重组的建议的文件;或 (ii) 由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发出的与发行人的事务有关连的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b) 暂停在某认可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透过该认可交易所的设施买卖的证券的一切交易,对为证券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 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 (d) 证监会根据第9(3)(c)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 则证监会可藉给予有关的认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该认可交易所暂停该通知指明的证券的一切交易。 (2) 有关的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 ‹ 第三部 暂停交易 9.证监会在根据本部暂停证券交易时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