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持续披露的材料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1) |
如任何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
||||
由该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向公众或包含公众(包括其股东)的一组人士作出或发出,则该发行人须在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作出或发出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
|||||
(2) |
如任何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按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399(2)(a)及(b)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由某人或由他人代他向公众或包含公众(包括某发行人的证券的持有人)的一组人士作出或发出,则该人须在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作出或发出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
||||
(3) |
任何发行人或任何人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