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
(application)
任何根据第3 条呈交的申请书以及所有用以支持该项申请或与该项申请有关连的文件,包括取代该项申请及对该项申请作出修订及补充的文件;
 
「申请人」
(applicant)
已根据第3 条呈交申请书的法团或其他团体;

 
「股份登记员」
(share registrar)
任何在香港备存某个法团的成员登记册的人,而该法团的证券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拟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发行人」
(issuer)
 
本身的证券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拟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法团或其他团体;
「认可股份登记员」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属证监会根据第12 条认可的组织的成员的股份登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