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D
(1) | 若向参与人授予期权或奖励会导致上市发行人在截至并包括授出当天的12个月期内授予该参与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计划条款已失效的任何期权及奖励)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1%个人限额),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会上参与人及其紧密联系人或(若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其联系人必须放弃投票权)。上市发行人必须向股东发出通函。 |
(2) | 有关通函须披露参与人的身份、将授予的期权或奖励(以及于上述12个月期内授予该参与人的期权或奖励)的数量和授出条款、向参与人授出期权或奖励的目的以及有关期权或奖励的授出条件如何符合有关目的。授予参与人的期权或奖励数量和授出条款必须在股东批准前订定。就任何将授出的期权而言,在根据第17.03E条厘定行使价时,将以提出该再次授出期权议案的董事会会议日期作为授出期权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