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10

若海外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内有任何有关其管治的条文有异于香港惯例并只属该发行人特有(而非因其须遵守的法律及规例所致),其须在上市文件显眼位置披露该等条文及其对发行人股东权利的影响。
 
注: 该等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毒丸安排以及对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设限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