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七次修订 01/09/2008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
第二十六次修订 01/07/2008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五次修订 26/05/2008 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四次修订 10/03/2008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及登载公告事宜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经修订规则的中文版只有无标记显示版本) (于2007年7月9日生效的为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部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的为登载公告部分) 第二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9/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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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载有联交所于2008年1月刊发《有关〈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综合谘询文件》内征求公众意见的各项非主要修订内容的定稿,但修订规则尚待执行。有关修订包括进一步减少发行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向联交所呈交的印刷本数目 。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9月第二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6/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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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次修订
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将创业板进一步发展为第二板及转板到主板上市的踏脚石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若干修订,以反映其新的定位,但创业板大致维持原有架构。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载列如下:
-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已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仍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更紧贴主板的市场;及
-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程序已予简化,另于第九章加入新条文,以载列转板上市的适用规则。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另本交易所在2008年5月2日所发布的公告中,载有有关新上市申请,和符合经修订后关于公众持股量要求的过渡安排。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6月-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第二十五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4/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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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次修订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有关更改「披露易」电子登载系统的营运时间以配合推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6.18(3)(a)条已作修订,使「披露易」电子登载系统就发布大部分公告而言的营运时间,能够配合在2008年5月26日推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后的新交易时间。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 2008年5月26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4月第二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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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
现时,创业板发行人可于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期间登载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而毋须停牌。这项政策将继续采用。除此以外,日后创业板发行人仍继续可以在交易日下午4时15分后登载任何公告。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创业板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创业板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