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 申请程序及规定 (35.04-35.08)

      • 35.04

        上市申请须包括按计划在任何时间所发行及上市的证券的最高数额。如本交易所批准有关申请,会准许所有根据计划发行的证券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内上市,惟本交易所须:

        (1) 获通知有关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
         
        (2) 接获任何所需要的补充上市文件及批准其刊发;
         
        (3) 获确认该等有关证券已发行;及
         
        (4) 收取任何应付的上市费。

      • 35.05

        拟上市的每次发行的最终条款(「订价补充文件」)在同意后须尽速以书面向本交易所提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规定上市生效前一个营业日的下午二时。订价补充文件须由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提交,如属后者的情形,本交易所须接获由发行人正式授权人员所签署的委任书。

      • 35.06

        有关每次发行的订价补充文件,当与计划有关的上市文件及任何补充上市文件一并阅读时,须向投资者提供该次发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 35.07

        就上市文件刊发后十二个月期间的首次发行之后的相随发行而言,均毋须提交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

      • 35.08

        如发行超过所通知的最高数额,或于上市文件刊发后超过十二个月方进行发行,均须向本交易所提交另一份申请(及新上市文件)。

    • 上市文件 (35.09-35.11)

      • 35.09

        上市文件须载列适用于根据计划予以发行及上市的所有证券的一般条款及条件。

      • 35.10

        除《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53(5)段所述的文件外,就根据计划作出的发行而言,下列文件须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1)现行上市文件;
         
        (2)自现行上市文件刊发后所刊发的任何补充上市文件;及
         
        (3)自现行上市文件刊发后所刊发的任何订价补充文件。

      • 35.11

        上市文件须包括《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53(5)段所述的文件(展示文件)有关在计划推行期间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