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GEM上市规则》第
二十七或
三十章(视情况而定)所载者外,下列规定亦适用于海外发行人:
(1) |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如认为海外发行人的债务证券的上市不符合公众人士的利益,可全权决定拒绝该等证券上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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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 |
如属记名证券(可以背书及交付方式予以转让的证券除外),则必须规定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过户文件须在本港地区登记。惟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就香港持有人办理过户文件的登记手续而考虑其他建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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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属不记名证券,则必须规定在香港或本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派发利息,以及偿还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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