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及账目及核数师报告 (31.42-31.47)
31.42
年度账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发行人,且独立程度须等同《公司条例》对核数师所要求的水平及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的独立性规定所要求的程度,并须为:
(1) 已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且未被禁止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或
(2) 为本交易所所接纳的会计师行,具有国际名誉并且是认可会计师机构的成员。 31.43
该帐目必须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31.44
周年账目须附有须由发行人提交的核数师报告,核数师报告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账目是否如实公平显示:
(1) 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政状况(如属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该财政年度内的损益及现金流量(如属发行人的损益账);及
(2) 集团的财政状况及损益,以及集团的现金流量(如有编制综合账目)。 31.45
核数师报告须说明编制周年账目所依据的法案、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以及制订所采用的核数标准的机关或团体。31.46
如无规定海外发行人编制可如实公正显示财政状况的账目,惟规定其账目须按相等的标准编制,则本交易所可容许发行人按该等标准编制账目,惟发行人须就此谘询本交易所。31.47
就经营银行业及保险业的公司编制的核数师报告,可以采用一种不同形式。该等核数师报告须清楚申明溢利在转拨往或转拨自未经披露的储备前是否已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