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文件
37.26
本节载有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必须披露的资料以及其他与上市文件有关的规定。就债务证券发行计划而言,此等规定适用于发行计划的基础上市文件以及按该计划每次发行的补充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价补充文件)。
37.27
上市文件必须载有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免责声明必须清晰可辨,载于上市文件封面或封面内页。37.28
上市文件必须载有责任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愿就本文件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如属担保发行或按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发行,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对上述声明作出适当修改。本交易所或会准许由其他人士作出上述声明,但发行人必须事先就此取得本交易所同意。37.29
上市文件必须载有发行人向其提呈发售证券的投资者一般预期上市文件内提供的资料,其内容则毋须符合附录D1C。37.30
上市文件必须载有本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额外资料。37.31
上市文件必须载有只限分发予专业投资者的声明。37.31A
上市文件的封面必须载有说明债务证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即仅是专业投资者)的声明。
37.32
上市文件必须以英文或中文编备。37.33
上市文件可以印刷本或电子形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