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

    • 37.22

      本节载有适用于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额外规定。

    • 37.23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相关证券必须是:

      (a)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b) 已在或将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或
       
      (c) 本交易所已书面同意接纳的其他资产。

    • 37.24

      如相关的债务证券仍未发行:

      (a) 其发行必须获有效授权;及
       
      (b) 其任何上市必须获有效批准。

    • 37.25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如可以转换为债务证券,发行条款中必须订明,若有关债务证券有任何变动,转换权将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