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上市资格
37.09
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面额至少须价值500,000港元(或外币等值)。37.09A
除非属不限量发行,否则债务证券的本金额须至少达 1 亿港元(或外币等值)。
37.10
债务证券必须获有效批准。37.11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包括国营机构),其债务证券:
(a) 必须遵守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及
(b) 必须遵守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或等效文件。 37.12
如发行人根据第37.08条发行有担保债务证券:
(a) 有关担保必须获有效批准;
(b) 有关担保必须符合担保人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或等效文件(如担保人为法人团体(包括国营机构));
(c) 有关担保必须遵守担保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及
(d) 担保人必须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