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 (31.22)
31.22
(1) 如发行人向其某类上市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刊发通告文件,则除非该通告文件的内容对发行人其他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并无重大关系,否则,发行人须将通告文件或该文件的摘要送交该等其他债务证券(不记名债务证券除外)的持有人。
附注: 如发行人某类的上市债务证券属不记名证券,则只需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项述及通函及载录可索取通函的一个或多个地址的公告。
(2) 发行人须确保提供一切所需的途径及资料,以使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可行使本身的权利。发行人尤须通知有权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以使彼等可行使本身的投票权(如属适用)。发行人并须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刊登通告或通函,详列有关该等证券的利息的分配及派付、债务证券的新发行(包括该等债务证券的分配、认购、放弃、转换或交换等的安排)以及债务证券的还款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