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上市资格
37.03
发行人必须是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法人团体(包括国营机构)或信托。37.04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必须在其注册或成立地方有效地注册或成立。如发行人为信托,其必须有效地成立。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是在注册或成立地方有效注册或成立。37.05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或信托,其资产净值必须达10亿港元,惟以下机构除外:
(a) 超国家机构;或
(b) 国营机构;或
(c) 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机构;或
(d) 股份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机构;或
(e) 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上市而成立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或
(f) 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而言,对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的机构。
若发行人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对个别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可参照该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而评估其是否符合上述资格准则。 37.06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或信托,必须呈交申请上市前两年而不超过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15个月的经审核账目,惟以下机构除外:
(a) 超国家机构;或
(b) 国营机构;或
(c) 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机构;或
(d) 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上市而成立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或
(e) 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而言,对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的机构。
若发行人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对个别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可参照该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审核账目而评估其是否符合上述资格准则。 37.07
如发行人拟发行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 其必须是单一目的企业。
(b) 其证券上市期间相关的资产组合可加入其他资产。
(c) 其可进一步将不同类别资产组合支持其他证券上市。 37.08
如发行人不符合上述资格准则,但符合下列情况,则合资格将有担保的债务证券上市:
(a) 为有效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及
(b) 由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或符合以上资格准则的法人团体全资拥有;及
(c) 其拥有人对发行人的责任作出担保;及
(d) 其本身及拥有人均同意遵守《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