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31.15)
31.15
有关下列事项的决定作出后以及就提供其详情而言,发行人须即时通知本交易所及刊发公告:
(1) 建议更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或同等文件而该等更改会影响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2) 董事会人事变动,并须在委任任何新董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本交易所不时要求之方式)向本交易所提供《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规定的联络资料;
(3) 附于任何类别上市债务证券的权利的更改(包括某类债务证券附有的利率的任何更改),以及附于任何股份(上市债务证券可转换或交换的股份)的权利的更改;及
(4) 秘书、核数师或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