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文件
36.06
36.07
本交易所或会允许省略其认为适合略去的有关资料。本交易所审理任何省略资料的要求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海外发行人是否在一个本交易所就此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取得上市地位,该海外发行人又是否根据香港所接纳的准则经营业务及披露资料;及
(2) 海外发行人在其注册或成立国家所受管制的标准及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如海外发行人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36.08
下列修订条文适用:
(1) 附录D1C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应适当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 如海外发行人并无董事会,附录D1C第2段规定刊载的责任声明须由海外发行人同等旳决策机关内的全体成员作出,而上市文件应作出相应修订;
(3)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附录D1C第54段所述的文件。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认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4) 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公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载于上市文件内。该等文件须为英文,或附以经认证英文译本。例如,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案规定限制的海外发行人即可采用该等文件,在该等情况下,其应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