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 31.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须于任何时间遵守(一旦任何该等债务证券获准上市,各人须承诺依据发行人的上市申请(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遵守)与债务证券发行人有关的《GEM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文表示不适用者除外。
       

      附注:
      1本章对发行人的提述同样适用于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
       
      2如果发行人或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的股本证券在GEM上市,亦须遵守与股本证券发行人有关的《GEM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见《GEM上市规则》第十七章)。

       

    • 31.01A

      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其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的成员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已在或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担保人,其董事或其他决策机关的成员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担保人全面遵守《GEM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 31.02[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31.03

      除另有规定外,《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适用于《GEM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或担保人所需刊发的所有公告(包括通告)、《GEM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向其上市证券持有人发出的所有上市文件、年度报告及账目(包括(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中期报告及通函以及所有其他属于《GEM上市规则》所规定发行人提供的公司通讯的文件。

    • 31.03A

      上市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可引用《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的条文。

    • 31.03B

      上市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可引用《GEM上市规则》第16.04B条的条文。